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福建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非脱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成人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成人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㈢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㈡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㈢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㈣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㈥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办学单位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办学单位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各办学单位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报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病需要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情况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办学单位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发文,报学校教务处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本人须向办学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发文,报学校教务处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能保证正常学习。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办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向办学单位办理请假和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逾期2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办学单位将每学期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在报到后的第三周内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节 学制与在校最长年限
第十二条 我校非脱产专升本专业学习学制一般为三年,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五年。参军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年限不计入学习年限内。正常学制计算起止时间依据为福建理工大学校历,起始时间为新生入学报到日期,截止时间为毕(结)业证书印发日期。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成人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所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成绩登记卡片,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笔试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其他形式考核成绩可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制。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表现(包括课堂测验、作业、网络课程学习、实验和考勤等)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成绩的60%,平时成绩及平时表现占课程成绩的40%。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补考成绩也是占课程成绩的60%,若综合评定成绩大于等于60分,以“60分”或“及格”记入; 若综合评定成绩小于60分,应当继续参加学校安排的下学期期末考试进行补考。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学时的1/2者,或缺交作业达1/3者,其平时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事先向办学单位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成绩不予记载,由此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学业,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 课程免修免试条件、审批程序、成绩记载,按《福建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以零分计,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不得进行正常重考。毕业前经教育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办学单位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成绩查询及复核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记录,由办学单位及时公布。学生可以通过办学单位进行查询。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7日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办学单位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会同办学单位核查。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因工作、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或本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学校在专业生源不足无法成班的情况下,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只可在入学的第一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之后不再办理转专业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转专业:
㈠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㈢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㈣类别不同的专业的(入学招生考试科目不同);
㈤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㈥应予退学的;
㈦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学生要求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经审核批准是否同意转出;
㈡接收的办学单位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审核,批准接收名单,并由办学单位领导签字,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㈢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被批准转专业的,
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㈠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方能毕业;
㈡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若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转入专业或者相同,可以相抵不必重修;若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当重修,但可以申请免听。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转学材料(存档)包括:
1、填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
2、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转出学校提供一式三份,加盖继续教育学院公章);
3、在校期间学生成绩及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加盖学籍管理部门的印章);
4、学生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时的报名材料。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无正当转学理由的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五节 考勤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课、考试、设计、实验、实习和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面授的考勤由办学单位负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督查,任课教师负责教学活动的考勤记录。
第三十一条 除获准免修、免听的课程外,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一)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面授总学时的二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课程缺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等)、缺做实验次数达到该课程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㈠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或隔离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㈡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㈢确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填写《休学申请表》交办学单位签署意见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生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时,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且只允许保留一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作自动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由办学单位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复学时需提供休学证明及所在地有关部门对学生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㈡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层次同专业学习;
㈢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㈣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㈠凡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的;
㈡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五门的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八门的(经补考后);
㈢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㈣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㈤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㈥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各办学单位提出,经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发文。
对退学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出具退学文件,并由学生所在办学单位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则由办学单位记录在案,可以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布1周,则视为退学决定书已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对因学业原因濒临退学的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对因学业原因退学的学生可实行试读?。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允许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补考,成绩合格,修满全部学分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若学生申请结业,由学校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允许学生回校申请换证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全部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申请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换证考试。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消。
被撤消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偷窃、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和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或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毕业生” 等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单项奖励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参照福建理工大学《福建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㈠警告;
㈡严重警告;
㈢记过;
㈣留校察看;
㈤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㈤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该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由学生所在办学单位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则由学生所在办学单位记录在案并在学院网站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为学生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继续教育学院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参照《福建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福建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的要求,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将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将建议撤消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重新予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
福建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