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院[2015]继教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
招生宣传及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函授辅导站: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评估基本标准(试行)》、《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检查评估细则(试行)》、《福建省现代远程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职成〔2015〕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整、规范我校函授辅导站2015年招生宣传及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宣传
1、凡未与我校签订2015年联合办学协议,不符合办学条件要求的函授辅导站一律不准以福建工程学院(或合作)的名义进行宣传和招生。
2、函授站一律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并严禁跨地(市)招生。
3、学校统一制作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材料,严厉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招生信息的行为。
4、各函授辅导站在招生宣传中,应真实准确地向招生对象告知我校成人高等函授教育的办学类型与层次、入学条件与学制、学习考试形式、收费标准、招生类别与毕业文凭等事项。
二、加强收费管理
1、截止2015年6月,仍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向我校划转学生学费的函授辅导站,学校除按原协议约定收取相应滞纳金外,原则上不再签订新联合办学协议。
2、各函授辅导站不得以各种理由收取除学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类乱收费等行为。
3、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应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4、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学生缴费后,如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根据《福建工程学院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财〔2009〕1号】实行退费。
5、各函授辅导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站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做好本站经费的预算、筹集、收缴使用、结算等工作,接受福建工程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各函授站点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2015年招生宣传与收费管理工作。对由于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学生、造成社会稳定隐患的,学校将责令有关函授辅导站停止招生,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追究其行政领导责任的同时,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福建工程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