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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规定闽工院[2007]继教10号

更新日期: 2015-11-26 访问次数: 148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的管理,整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强学风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04)和《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试可以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条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各课程考试的管理工作,把学风、考风建设当作关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大事来抓,以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条各专业凡培养计划开设的课程(含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时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条鼓励教师进行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的改革探索,公共基础课积极推行教考分离。凡采用新的方式和方法考核,须经办学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章考试资格

    第五条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凡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学时的1/3者,或缺交作业达1/3者,其平时考核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必须重新学习。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办学单位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缓考与重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所有重考不得申请缓考。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

    第八条课程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班级的学生考试资格逐个审查,将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送交班主任,并由办学单位审定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凡未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章考试命题

     第九条命题是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办学单位的领导要认真组织教师做好命题工作,保证考试质量。

第十条命题基本要求

     1、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指定的教材内容为范围,以自学指导书中指定的重点教学内容为主要内容,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要大力提倡试题改革,以考核学生思维和创新等能力。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

     2、函授班的命题可以结合成教学员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的特点,根据教材中的原理,从联系实际出发,考虑出一些既能发挥其理论水平又能表现其运用能力的考题。

     3、凡采用统一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试;

     4、试题难度适当,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

     5、试题与前两届考试重复率原则上不应超过30 %。

     6、试题须制订出相应的合理简洁的评分标准。

     7、凡课程考试要同时配备A、B两套试题并附上标准答案,其内容、难度及题量应该相当,各卷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20%。

     8、试卷应使用统一规格的试卷纸并采用计算机打印,卷面无任何涂改标记,绘图应清楚,保证无误。

     9、严格考试的命题程序。由教研室负责人确定命题教师,并委托熟悉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骨干教师进行审核,并在试卷使用情况表上签字, 试卷经办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付印。

     10、原则上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11、重新学习考试不得降低考试要求。

     第十一条试题印制由办学单位于考试前两周交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在A、B两卷中任意抽取一份印制,考卷一律装订,按各考场人数另加一份试卷后密封,由专人保管待用。禁止请学生送印(或领取)试卷。

     第十二条要加强试题保密工作。 教师在辅导学生复习的过程中不得划定考试的重点或范围,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题意。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协调组织。统考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其它课程由办学单位统一安排,并将具体的考试日期和考试形式向学生告之。考试安排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每个考场一般安排30人并配备2名监考人员,若安排60人以上须安排3名监考人员。

     第十四条要合理安排考场,坚持实行一人一桌的考试座位安排办法。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并不得随意调整座位,考场内不准吸烟,开考后必须关闭手机和呼机,保持考场安静。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继续教育学院及办学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考场巡视、检查,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于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二级甲等医院的证明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个别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赴校卫生所就医并凭当日医疗证明到办学单位教务员处办理缓考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各办学单位须按本条规定认真审查。

    第十八条坚持考场验证,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重新学习学生参加重新学习考试凭重新学习准考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非应试学生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九条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书包等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在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第二十条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纪及失职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考场纪律

    第二十一条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严格按考场座位安排表上指定的座位就坐、考试。

    第二十三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试题发出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试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学生证,把证件摆放在桌子右上角,以备查对。

    第二十五条不得携带具有信息传递或存储功能(如BP机、手机、电子字典等)的工具进入考场。

    第二十六条装订好的试卷不得拆开。如遇考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时,可举手询问。但对涉及试题中的问题不得发问。

    第二十七条答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不得用铅笔(制图除外)。答卷前应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好本人的班级、学号、姓名。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若被查出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计算用图表和曲线等,考场桌上不允许垫任何自带的纸品,不允许自带草稿纸。

    第二十九条考试期间,学生除因突发疾病经监考人员同意或交卷情况下可离开考场外,不得以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学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继续考试。

    第三十条学生不得擅自带走考卷。在考场上得急病、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应立即赴校卫生所急诊就医(凭当日医疗证明到办学单位补办缓考手续)。

    第三十一条离开考场前不得与他人说话,不得左顾右盼、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换卷,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或提供条件给他人作弊。如有违反,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

    第三十二条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交卷后不得取回修改。

    第三十三条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三十四条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五条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老师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令其退场,并作好记录。

第六章监考人员职责与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监考人员应熟悉"考场纪律"。

    第三十七条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办学单位领取试卷和考场座位安排表,并当场清点,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按考场管理要求检查、落实考前准备工作,分配考场座位,指定学生按要求就坐。不按要求就座的不发给试卷。

    第三十九条监考人员应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

    第四十条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要求学生在试卷上分别写好姓名、学号、班号,清点并记录发下的试卷数。

    第四十一条监考人员应核对考生试卷上所填姓名是否与身份证或学生证一致(对重新学习考试学生还应核对重新学习准考证)。

    第四十二条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监考,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不得离开考场,若有特殊情况时,须经主考批准。

     第四十三条 监考教师认为考生人、证不符或为非应试学生,应令其离开考场,并记下姓名、学号、班级,在考试结束后上报。

      第四十四条 如果考场临时出现问题,应及时与主考取得联系,并迅速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收卷、交卷方式。要求学生保持安静,服从监考教师安排。

      第四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发出、收回)试卷份数,填写监考记录。当所有答卷交齐点清后,监考教师应整理好试卷,按要求密封装订好,立即送交办学单位。收卷、发卷份数应当相符,若收卷、发卷份数不符,要当场查明原因,在监考记录中说明,并报告主考。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如实记录违纪情况。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监考人员应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具。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并上报主考。

      第四十八条监考人员若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已安排好的监考人员本人如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于考前两天报告办学单位,不得自己随意更换。

第七章考试违纪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十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1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和劝告,未按指定位置就座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时仍未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通信工具等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3、在考场内交谈、喧闹、吸烟、左顾右盼、自行互借文具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注信息的;

      6、开卷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的;

      7、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8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的;

       9、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学校统一印制)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等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在考场内夹带、传递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资料;

      5、利用通讯工具、计算器、工具书等物品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9、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擅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的;

      10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11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12、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二条学校有关部门、办学单位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本场考试无效);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校外替考者,由学校报请相关单位处理。

      第五十四条、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

      第五十六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五十七条 凡参加国家、省、部等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违纪或舞弊行为者,除按举办部门的要求处理外,还应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毕业班学生因舞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前察看期未满的,校外继续察看,期满一年后,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允许解除察看者,可参加重新学习,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为准。

第八章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五十九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时间及主要情节在《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中详细、如实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物证和学生签字的违纪、作弊告知书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主考。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办学单位

     第六十条办学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办学单位领导签字,报继续教育审核。

     第六十一条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九章成绩评定、管理与试卷分析

     第六十三条阅卷教师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防止较大的分数弹性。统考课程一律集中在指定地点,以流水作业方式集体阅卷。

     第六十四条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提问、测验、课堂纪律以及其它教学环节等情况综合评定。卷面成绩低于45分的,不进行综合成绩评定。

     第六十五条考试成绩评定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五天内完成,并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六十六条各门课程的总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若不符合,教师应提交报告对此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十七条原始成绩档案一份由办学单位教务员按班级汇总后统一交继续教育学院,一份由办学单位教务员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需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学单位领导批准,由任课老师和教务员共同核查试卷。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或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第六十八条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则须经办学单位领导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经办学单位领导签字,报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更改。

第六十九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后应做考试评析,及时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

第十章试卷归档

     第七十一条课程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登记封存至学生毕业。学生重考、重新学习试卷须归入该生所在班级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试卷袋内。

     第七十二条建立考试试题归档制度。每学期期末考试的样卷(A、B卷)均要归档。

     第七十三条任课教师在考试评卷结束后将《学生成绩登记表》两份交办学单位。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与本规定相悖的自行废止。

 

 

 

                                                                 福建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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