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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教学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 2015-11-26 访问次数: 2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函授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的精神,结合我校函授教学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办函授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把函授教育的发展列入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合理调配办学资源,充分发挥办学单位的积极性。

     第三条 举办函授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各办学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的特点,制订培养计划,并按培养计划组织教学全过程,使学生通过本科或专科的系统学习,达到与全日制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四条 函授教育坚持自学为主、面授为辅的办学原则,即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为主,同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课程考核、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五条实施函授教学,质量是关键,各办学单位应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对函授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充分发挥函授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切实保证毕业生的质量。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函授教育纳入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发展规划。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订规划、组织管理,督促检查教学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要为函授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函授教育的发展规划及其相关重大问题,由继续教育学院提请分管校长审批或提请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成人高等函授教育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㈠负责拟订函授教育发展规划;

    ㈡负责审定专业培养计划,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㈢负责对办学单位实施培养计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各教学环节正常运行,稳定教学秩序;

    ㈣探索函授教育的办学规律,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办学的措施和办法,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㈤负责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和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八条举办函授教育的各系要把函授教学工作纳入系教学工作计划,由一位系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若干名熟悉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或行政人员管理函授的教务工作,并负责:

    ㈠制订函授专业培养计划;

    ㈡组织编选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和自学指导书;

    ㈢安排各教学环节的实施计划(包括教学内容、进度、习题作业、考核等);

    ㈣了解教学情况,总结办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办学单位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函授辅导站。函授辅导站职责:

     ㈠组织函授生报到和注册工作;

     ㈡组织函授生集中面授辅导和考核;

     ㈢对函授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考勤等工作;

     ㈣管理本地区函授生的学籍、成绩;

㈤代收函授生教材资料费和学费,配合做好教材、辅导资料等的发放工作;

㈥定期检查函授的教学情况,及时反映和协助解决教学中的问题,为面授教学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教学准备

     第十条培养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各办学单位应参照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函授教育特点,制定函授专业培养计划,编写各课程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选编函授教材、教学辅导资料、选聘合格的教师。

     第十一条教师按照培养计划、教材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及函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并制定所任课程的自学实施计划和选定作业题。

     第十二条函授生参加各教学环节之前,各办学单位应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每次面授时各办学单位应将面授课程的教材、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发至函授生手中,便于学员自学。统考课程必须使用指定或推荐教材。教材的选定要结合函授生的特点,最好有配套的习题集、实验指导书。

 

第四章面授

      第十四条面授是函授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学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一般每学期安排一次集中面授,时间3周左右。每门课程的面授课时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主干课程不得低于40%。课程考核在下一次面授时安排。

     第十五条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教学大纲中规定的重点和函授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员的自学能力。

     第十六条面授教学原则上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承担。各办学单位应尽量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比较好且热心函授教育的教师承担面授教学工作,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十七条函授生必须按规定参加面授听课,不得随意请假和无故旷课,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授,应按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课堂教学应记载函授生的出勤情况,出勤记载由任课教师负责,课程结束时将考勤册交办学单位教务员存档。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面授时数的1/3者,其平时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员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自学与作业

     第十八条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重要的教学环节,是获得知识的主要途径。函授生必须按照任课教师规定的自学进度表,在《自学指导书》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并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学习笔记,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教材;编写符合成人特点、便于学员自学的辅导资料和自学指导书、习题作业集;编制自学进度表,自学进度表按学员每周总自学时间不少于20学时安排。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使函授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独立完成。函授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总时间,每周不少于6学时。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对函授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地批改、评定成绩,并进行登记,对函授生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应在面授时给予集中辅导、答疑。缺交作业达1/3者,其平时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

第六章辅导答疑

      第二十二条辅导答疑是教师指导学生及时解决在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辅导答疑主要形式有集中辅导答疑、个别辅导答疑、书信答疑和网上答疑等。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可进行课堂集中答疑;对于个别存在的问题,可进行个别答疑。

 

第七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

      第二十四条实验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巩固所学知识的主要环节。实习是组织学生到生产现场参观或从事实际工作的教学活动,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课程设计是对学生进行的综合训练。各办学单位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合理确定,凡培养计划中列有的环节都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办学单位要根据培养计划,组织有关教师编写实验指导书、实习大纲、课程设计任务书和指导书,对各个环节的内容、任务、目的、要求、实施步骤和方式方法等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函授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实验、实习和课程设计各个环节,认真做好笔记,并对实验写出实验报告、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写出实习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和课程设计应认真批阅并评定成绩,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应作为一门必修课,单独记载成绩,非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课,其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若函授生未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环节,必须补做,无成绩者不准毕业。

第八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都要按照要求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核方式应在培养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笔试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其他形式考核成绩可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制。

     第二十八条课程考核的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范围,以自学指导书中指定的重点教学内容为主要内容。命题时基本题目占60%、中等难度题占20%、综合题占20%。每门课程应拟制水平、题量相当的A、B二份试卷,试卷的重复率不超过20%,同时配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经办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印制。

     第二十九条函授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课程设计等环节,方可参加考核。函授生参加各门课程考核,应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有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主讲教师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批阅试卷、评定成绩,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测验、作业、实验和考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不超过30%。卷面成绩低于45分的,不进行综合成绩评定。成绩评定按照课程考试成绩占70%、作业成绩占20%、面授出勤等成绩占10%的比例填写成绩单,连同全部试卷于送评之日起5天内送交办学单位教务员。各办学单位在面授结束后应及时将函授生成绩单寄出。试卷应保存到函授生毕业。

 

第九章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函授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函授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与技能的综合考核,各办学单位务必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函授生必须严肃认真地按规定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本科函授毕业生必须安排毕业设计(论文),专科生可在毕业实习后安排写出毕业实习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定,函授生选做;也可由函授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函授生的生产、工作实际。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每个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文科不超过10人,理工科不超过8人。

      第三十三条各办学单位要成立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答辩小组。答辩小组对函授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答辩,结合指导教师的初评成绩,评定毕业设计(论文)的总评成绩,并填写《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决议书》。本科函授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都必须组织答辩。

      第三十四条各办学单位应统一建立函授生毕业设计(论文)档案,将各班的毕业设计(论文)集中收齐后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函授本科毕业生按照《福建工程学院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办学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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