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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 2015-11-26 访问次数: 6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各项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校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是指我校设置在其他单位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校外教学点的设立由继续教育学院与设点单位共同协商,以合同的形式签定协议书。

    第四条校外教学点一经建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教学点两年内无生源则自动撤消。

 

第二章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五条设置原则:

    ㈠校外教学点办学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本校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㈡校外教学点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

    ㈢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㈣校外教学点原则上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㈤校外教学点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能就近聘请符合条件的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

第六条 教学点基本条件:

    ㈠有固定的教学场地。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室,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

    ㈡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

    ㈢教学辅导期间,能保证学员食宿;

    ㈣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供学员借阅。

第七条 布局要求:

    ㈠原则上每个市设一个教学点;各系(部)对外设点办学须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㈡校外教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的生源。校外教学点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少数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在县城,不得在乡镇设点。

    第八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㈠校外教学点必须成立管理委员会。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

    ㈡校外教学点一般应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正、副主任任职条件是: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数量充足。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

    ㈢校外教学点必须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工作负责、政治素质高的辅导教师。辅导教师配备应按照所设专业做到数量足够,科类齐全,相对稳定。

    ㈣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实行校外教学点自我管理为主,继续教育学院检查、监督,协调处理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

    ㈠组织成立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推荐、选派人员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㈡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校外教学点教学、招生、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㈢全面负责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监督管理,宏观指导校外教学点建设和发展;

    ㈣全面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和教学质量监控;统一安排各教学点的面授计划和考试计划;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并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保证教学质量;

    ㈤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对辅导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学籍管理情况,教学设施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

    ㈥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收费,对校外教学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㈦负责考试命题工作。负责派出巡视员对校外教学点的考试考风、考纪的检查和监督;

    ㈧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㈨负责定期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外教学点办学规范有序;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教学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办学、教学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㈠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经济发展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对报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生源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招生专业计划,并严格按照校外教学点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㈡加强学籍管理,要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协助我校做好学生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㈢根据培养计划,严格组织和实施教学全过程(包括教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习实训、考试考查、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若有变动需报我校审批后执行;

    ㈣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实行严格规范管理,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建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教育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㈤加强考试管理。按照本校规定的时间组织考试,不得更改、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需报我校审批后执行。要重视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重视监考教师的选派,严格执行各项考试规定。要严明学习纪律,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

    ㈥负责本教学点管理人员和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教学点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章校外教学点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原则上教学点可按协议代收取学费和教材代办费,并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费用交学校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协议中的分成比例将教学点所得部分划拨。

    第十三条 教学点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师酬金、教学点管理人员酬金,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作好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教学点所在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与本规定相悖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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