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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 2015-11-26 访问次数: 452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学校将充分调动各部门及广大教职工的办学积极性,努力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继续教育办学模式,提高继续教育办学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经济建设人才,全面推进我校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鼓励各教学单位在办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保证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上,积极举办继续教育。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继续教育工作,为继续教育的举办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各类继续教育办学的主体,也是我校各类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校继续教育办学的组织、管理、协调、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要: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提高办学效益,有利于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资源和教学设施,有利于各教学单位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职责:

    (一)统一组织和管理我校继续教育工作。包括:脱产、函授、业余、网络、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

    (二)负责制定我校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或实施与继续教育工作相关的各项建设。加强继续教育管理,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努力提高继续教育的办学效益;

    (三)代表学校对外签定与继续教育相关的协议;

    (四)负责组织新开办专业的论证和申报工作;

    (五)负责组织制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

    (六)根据培养计划负责下达学期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书;

    (七)负责招生计划的申报、招生宣传及招生录取;

    (八)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

    (九)负责对办学单位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制订各项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和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十二)负责教材的组织、订购工作。

第六条 各办学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承办专业的生源组织工作;

    (二)负责制订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自学指导书,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三)根据下达的开课计划安排任课教师;

    (四)按照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对所承办专业的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五)负责汇总每学期的面授时间安排、课程表及学生考试成绩,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六)负责所承办专业每学期学生的注册并将注册情况报继续教育学院;

    (七)组织编选教材、教学参考资料;

    (八)负责所承办专业的学生管理,并将班主任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章办班管理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举办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工作均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须向社会刊登招生广告、发布招生简章,其广告和简章内容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能刊登。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申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按规定的申办程序,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招生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经分管校长审批后上报。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申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要充分考虑师资和办学条件、生源及社会需求等有关因素。在保证普通全日制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已开设的普通全日制专业原则上都可以申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学质量是关系到我校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办学单位应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学管理工作,应有一位系领导分管(或兼管)继续教育工作,并由专人负责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及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办理及发放,非学历教育的修业证书须采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修业证书并经审核后方可发放。各办学单位不得擅自设计、印制和发放修业证书。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充分体现成人教育特色,各专业培养计划的制订应满足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并适应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岗位需求。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各办学单位制订培养计划,经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培养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若需变动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必要的继续教育督导制度,对于承担继续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教学管理按照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教学管理规定执行。建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抽考制度,按照考教分离的原则,各成人高等学历班每学期至少抽考一门课程,抽考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考试。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工作事关我校继续教育事业发展和校园稳定工作,继续教育学生管理统一纳入学校学生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办学单位党总支对本单位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负总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应兼管本单位继续教育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各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不重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的单位,办学质量差、问题较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院应督促其限期改进。对于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办学单位,学校将控制其继续教育的办学规模,直至停止其办学资格。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经费管理按《福建工程学院继续教育收支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财产、场所办班的,办班收入未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属乱办班行为。学校将收回其办班的所有收入,并将追究办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项实施细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
责解释。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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