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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 2016-06-22 访问次数: 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院在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授权由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的印章管理工作,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一般性证明、日常工作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分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除此之外,须经院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二章  印章的保管、登记

第四条  印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妥善保管,原则上应当在学院综合办公室用印。

第五条  使用印章必须登记。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关于学院印章的使用

一、下列情况,分管领导审批后可直接用印:

1、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学生证、学生鉴定表(登记表)、函授学生录取花名册、成人高考报名表复印件;

2、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职工身份证明、学生身份证明(在校生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毕业证明;

3、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毕业生材料;

4、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考务安排;

5、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6、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各类成绩证明、学籍成绩记录卡;

7、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8、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发给学校各部门的联系函或申请报告;

9、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其他一般性证明、日常工作材料。

二、下列情况,须经院长审批后用印:

1、学院行政文件;

2、上报学校的重要材料;

3、职工职称申报材料、职工进修学习证明;

4、招生宣传材料;

5、学士学位报名汇总表、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6、需要院长审批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盖章材料内容、领导审批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四章  责任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

第九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遇本办法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需提交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福建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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