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院在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授权由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的印章管理工作,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一般性证明、日常工作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分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除此之外,须经院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登记
第四条 印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妥善保管,原则上应当在学院综合办公室用印。
第五条 使用印章必须登记。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关于学院印章的使用
一、下列情况,分管领导审批后可直接用印:
1、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学生证、学生鉴定表(登记表)、函授学生录取花名册、成人高考报名表复印件;
2、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职工身份证明、学生身份证明(在校生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毕业证明;
3、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毕业生材料;
4、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考务安排;
5、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6、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各类成绩证明、学籍成绩记录卡;
7、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8、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发给学校各部门的联系函或申请报告;
9、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的其他一般性证明、日常工作材料。
二、下列情况,须经院长审批后用印:
1、学院行政文件;
2、上报学校的重要材料;
3、职工职称申报材料、职工进修学习证明;
4、招生宣传材料;
5、学士学位报名汇总表、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6、需要院长审批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盖章材料内容、领导审批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四章 责任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
第九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遇本办法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需提交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福建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