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信箱 |
===返回首页===  
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更新日期: 2018-08-31 访问次数: 190

                         闽工院继〔20074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的函授、业余、脱产班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成人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㈠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

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㈢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㈣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办学单位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办学单位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二周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因特殊情况或健康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因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办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和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办学单位将每学期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在报到后的第三周内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节学制与在校最长年限

第十一条我校专升本专业函授学习学制一般为三年,专科专业函授学习学制一般为三年半,专科专业业余学习学制一般为三年,专科专业脱产学习学制理工类一般为三年,文史类一般为两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在基本学制上延长两年。

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成人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所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片,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笔试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其他形式考核成绩可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制。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测验、作业、实验和考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不超过30%。卷面成绩低于45分的,不进行综合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学校安排的下学期初的重考,重考后的成绩以“60分”或“及格”记入,重考不及格者应当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入。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学时的1/3者,或缺交作业达1/3者,其平时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

第十六条有开设体育课程的为必修课,其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体育课不及格,须参加重新学习。

对身患疾病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校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健身活动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必须事先向办学单位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缓考与重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所有重考不得申请缓考。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

第十八条课程免修免试条件、审批程序、成绩记载,按《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以零分计,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不得进行正常重考。毕业前经教育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办学单位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考。

第二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因工作、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或本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学校在专业生源不足无法成班的情况下,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㈠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最后二学年的不得申请转专业或

转学;

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㈢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㈣类别不同的专业的(入学招生考试科目不同);

㈤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㈥应予退学的;

㈦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学生转专业的,一般在每年的5月和11月集中审批;

㈡学生本人向所在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经审核批准是否同意转出;

㈢接收的办学单位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审核,批准接收名单,并由办学单位领导签字,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㈣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被批准转专业的,

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㈠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的教育培养计划,方能毕业;

㈡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若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转入专业或者相同,可以相抵不必重修;若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当重修,但可以申请免听。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办学单位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后,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㈠转学材料(存档)包括:

1、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

2、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转出学校提供一式三份,加盖继续教育学院章);

3、在校期间学生成绩及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加盖学籍管理部门的印章);

4、学生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时的报名材料。

㈡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㈢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第五节考勤

第二十七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学生上课、考试、设计、实验、实习、学校规定的自习和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周之内向班主任请假,一周以上向办学单位领导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处理。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者,按下列规定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内继续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受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上课迟到、早退三次的折算为旷课1学时。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㈠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或隔离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㈡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㈢确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

第三十三条在校学生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时,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且只允许保留一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作自动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由办学单位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复学时需提供休学证明及所在地有关部门对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㈡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层次同专业学习;

㈢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㈣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节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㈠凡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的;

㈡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五门的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八门的(经重考后);

㈢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㈣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㈤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㈥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㈦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因学业原因濒临退学的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对因学业原因退学的学生可实行试读。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本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办理。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允许申请离校待考。获准后,先行办理离校手续,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离校待考单,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重考,成绩合格,修满全部学分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若学生申请结业,由学校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允许学生回校申请换证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全部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申请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换证考试。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福建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努力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偷窃、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和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报学校管理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并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文件规定为活动的开展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或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等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单项奖励、颁发各类奖学金等形式。

  第五十七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参照《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㈠警告;

  ㈡严重警告;

  ㈢记过;

  ㈣留校察看;

  ㈤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一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家长,则由办学单位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为学生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若无法送交本人,则由办学单位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一周内离校。

  第七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能详尽说明的事宜,由相关的配套规定解释说明。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Copyright 2014 福建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院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9-1号(南校区) 邮编:350118
综合办公室,电话0591-22863460;教学办公室,电话0591-22863183,0591-22863462(函授业务),0591-22863468(自考业务),0591一22863183(培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