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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更新日期: 2018-08-31 访问次数: 178

第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家长,则由办学单位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为学生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第三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若无法送交本人,则由办学单位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条 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一周内离校。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以上内容摘自: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闽工院继[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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